今年56岁的张某某为遂宁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某理财公司还清欠款,短短一年多,非法集资2000万。记者近日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5日,遂宁市中院对该非法集资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企图借融资还清债款
2013年5月,被告遂宁某实业公司因向某理财公司的蒋某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的债务到期,该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决定委托某融资公司向民间融资借款,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融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某融资公司向民间放款人进行合法融资,借入资金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
同日,该融资公司居间部经理黄某作为出借人代表与张某某以及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某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当日,该融资公司及张某某出具了《借款人违约社会风险告知书》,明确该借款来自民间多位出资人。
实业公司按照融资公司的要求提供了以实业公司员工范某的名义开户的银行卡以及加盖实业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据。其后,经过融资公司宣传,实业公司向遂宁市范围内161名社会出资人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出借人将资金转入合同约定的以范某的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由于实业公司向理财公司的蒋某的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设置了抵押物,担保以抵押物未交到理财公司为由,要求实业公司将范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件交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先期使用实业公司向161名社会出资人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由担保公司承担了使用期间的利息。2013年10月22日,实业公司与担保公司及蒋某签订了三方协议,由担保公司代实业公司偿还了蒋某借款本息,同时支付了逾期违约金。
2014年10月21日,因实业公司、担保公司未支付到期利息,出资人代表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14日,遂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口头传唤张某某,张某某于同月22日到遂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判决
此案经蓬溪县检察机关诉至蓬溪县法院。蓬溪县法院原审判决认为,实业公司与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实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实业公司退还161名出资人借款人民币二千万元。
一审结束后,张某某以实业公司与融资公司签订合同中明确要求融资公司进行合法融资,融资公司已偿还集资贷款项,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原判量刑过重,缓刑期限过长为由,提起了上诉。
经二审查明,实业公司通过融资公司向163名集资参与人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实业公司未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且融资公司尚有8名集资与人的集资款本金未垫付。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融资公司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实业公司、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部分判项错误,该院据法予以纠正。
最后,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宽处罚情节,量刑适当,鉴于融资公司已代实业公司偿还了大部分集资款,遂宁市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实业公司退还161名出资人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决定予以撤销。(记者 高菀君)